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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权的联合声明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0日


       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于2012年9月辞世后,围绕南怀瑾先生著作的出版授权纷争不断,更有出版机构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南怀瑾先生著作,扰乱市场,误导读者。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沪民终233号终审判决,确认以下事实:
      
       一 、郭姮妟女士为南怀瑾先生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南怀瑾先生所有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全部著作权事项。
       二 、郭姮妟女士以南怀瑾先生特别代理人身份签署的《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该《许可使用证书》确认:
       1.南怀瑾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之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台湾,以下称老古文化事业)。老古文化事业得自行或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2.老古文化事业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怀瑾先生之作品权利年限同。
       三 、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许可使用证书》,许可复旦大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南怀瑾先生系列著作。
      
       基于上述事实和终审判决,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声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出版南怀瑾先生著作。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为取得出版南怀瑾先生著作合法授权的出版机构,享有出版、发行南怀瑾先生系列著作的权利。
      
       凡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从事出版、发行南怀瑾先生著作的出版机构,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保留追究其他未经合法授权出版南怀瑾先生著作的出版机构的法律责任。
      
       特此郑重声明!
      

       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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